010-68861475
文章來源:北京四達人事代理 時間:2018-05-21
仲裁庭開庭裁決,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:
1.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、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,宣布仲裁庭紀律;
2.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,宣布仲裁員、書記員名單,告知當事人的申訴、申辯權利和義務,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;
3.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;
4.仲裁員以詢問方式,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,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;
5.根據當事人的意見,當庭進行調解;
6.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,應及時休庭合議并做出裁決;